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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法规

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2022-10-31 77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地区从事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的统一管理;提高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设计、维修的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及安装维修单位的利益;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上海地区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政策,特制定《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申报,经审核认定后颁发《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三条 本办法对本市从事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设计、维修的企业,按其企业规模、技术状况、设备设施和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考评,资质等级划分为A、B二级。

  第四条 从事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设计、维修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中央空调的安装、设计和维修等内容;

  (二)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相关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持证率应达到100%;

  (五)拥有相应的固定场所,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准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维修作业。

  第五条 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考评,采取打分方法认定其等级,总分为100分。各项具体要求的相关分值如下:

●企业有财务管理、质量考核、安全责任和设备管理等相关制度。  20分

●企业招用的维修人员,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15分

●企业拥有固定场地并符合环保要求;维修设备完好,检测仪器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0分

●维修故障返修率不大于3%,无质量纠纷发生。  10分

●有服务规范,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开展上门服务。  15分

●有用户档案,维修台帐及跟踪记录。  15分

●营业场所醒目处悬挂用户意见簿。  5分

  企业获得A、B级资质的基本条件为:

  A级资质企业总分不少于90分;B级资质企业总分不少于80分。


  第三章 资质等级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从事商用、家用中央空调安装、设计、维修的企业应向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提出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企业上报的各项资料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情况者,一律不予核准):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申报表》;

  (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场地、设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五)提供专业安装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提供职工的劳动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协会应在接到企业提交《资质等级认证申报表》的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审批:

  (一)审核申报的书面材料的完整性;

  (二)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合格的企业,颁发《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对初审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六个月的,不得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章 资质证书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负责认证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家电行业中央空调(商、家用)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是安装、设计、维修企业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应主动向协会提交“资质证书复审表”。

  第十五条 复审将着重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违规操作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复审合格的企业,将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因安装、设计、维修质量低劣,引起重大事故的;

  (二)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年审不合格或未报经年审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或复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资质认证审核费及复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转业或歇业的从事商用、家用中央空调安装、设计、维修企业,应在一个月前向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提出报告,由协会收回“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