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上海地区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平板电视机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场销售的平板电视机(指等离子、LCD、LED液晶)。
第三条 平板电视机产品的“三包”期限,视整机和主要部件而不同(见下表)。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特约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高于本规定的企业“三包”承诺。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三包”规定;
(二)保证销售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制造企业名称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
(四)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出售时,应为消费者试机,并介绍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
(五)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特约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二)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三)接受生产者、销售者对自身修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咨询;
(五)修理者修理完善后,应在两天内进行回访。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规定的“三包”规定;
(二)保证提供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并随产品提供“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包含各特约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特约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的三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一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售出之日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特约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起草、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