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家电维修服务
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价管(2012) 014号
各区(县)物价局,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 34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事后备案)。为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规范管理。家电生产厂商和维修企业制定维修服务价格,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规定;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5] 2379号)。有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受理企业定价的备案制度,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备案品种目录。
二、加强行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引导和自律,形成工作合力,协调好相关工作。针对家电维修行业的检修、换零配件、上门服务、修后保用及维修结算等环节,提出公允规范和自律措施,指导和规范维修服务与收费。
三、开展信息服务。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和了解家电维修相关信息,有关行业协会应通过协会网页或其他载体,公布行业监督电话,公布家电维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与资质等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四、做好价格协调。对于消费者来电咨询或反映的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相关问题,有关行业协会根据有关法规及本意见,应作必要的解答、受理或协调,处理好维修价格纠纷的信访或投诉,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大行业宣传。有关行业协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提示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电话、维修宣传卡片等提供的家电维修信息,要审慎对待、仔细甄别,有效预防家电维修各种欺诈行为的侵害。
六、加强行业监管。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及家电维修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反映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问题的投诉,应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协同配合,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